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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公布涉及“偷越国境”“倒卖银行卡”“购物赚佣金”

    发布时间:2022-11-2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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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周禾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一步宣传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果举措,有效震慑违法犯罪人员,近日,大竹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并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2022年,大竹法院受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9件66人,一审审结18件46人,1件20人电信诈骗案正在审理中。依法从严判决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下游犯罪61件110人,其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17件40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7件22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3件17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21件28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件3人。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

    陈某、张某等11人诈骗罪案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罗某与被告人陈某带领各自组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人员在搭建好的“新金投”“鼎泓”“汇鼎”“汇通源”“海丰”等虚拟股权交易平台实施诈骗。诈骗模式为业务员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寻找有意炒股的资源客户,通过聊天取得客户的信任后,业务员推荐客户到直播间听讲师讲课。冒充股票讲师的被告人在直播间讲解股票形势,业务员在直播间充当“水军”以晒虚拟盈利图等手段进行炒群给讲师吸粉,让客户相信讲师的炒股能力,引诱被害人下载注册讲师推荐的投资平台,并购买虚假股权产品。被害人资金转到指定账户后,该资金即被被告人转入不同的私人账户。经审计,共造成被害人损失2363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罗某等人还多次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10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在达州市通川区经营鑫凰通讯器材,向大竹县部分通讯营业厅和手机专卖店供货,向商家张某某、廖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五人均已判刑)等人推广“拉新”业务,上述商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给被告人黄某,黄某明知客户不知情仍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至上家,用于注册淘宝、京东、美团等APP账号赚取佣金,这些APP平台按照每条信息4-14元付给黄超佣金,黄某按每条信息抽取0.5至2元后,剩余的佣金再转给商家,通过出售公民信息,黄某共获利27100余元。

    法院判决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21年4月底,被告人邹某某在网络赌博时结识了化名“廖军”的陌生男子,该男子告知邹某某每提供一张银行卡为境外网络赌博转账可获得600元好处费,邹某某表示同意。2021年5月至6月期间,邹某某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信息告知对方,对方将犯罪资金转入邹某某银行卡内,邹某某再按照对方的安排,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操作,将资金转出到多个不同银行账户。3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转入资金47万余元,帮助转出资金45万余元。其中查明系被诈骗的资金为36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施某某、杨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结识了一昵称“周伯通”的男子(身份不详),二人互加微信。“周伯通”告知杨某自己有赌博资金渠道,叫杨某找人提供银行卡通过买卖“火币”的方式帮助转移赌博资金,杨某遂邀约了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共同参与,与“周伯通”谈妥帮助转账资金的8%作佣金。

    2021年10月,三名被告人相继邀约了尹某某、焦某、宾某、程某、沈某某、殷某某等多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等,在被告人杨某、张某某、施某某的组织下,分别在某某酒店茶坊、某某酒店等地帮助转移犯罪资金。上述涉案人员帮助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675万余元。

    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结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及从轻的量刑情节,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10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000元。

    黄某等人偷越国(边)境罪案

    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冷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结伙或单独从云南省边境,采用搭乘小轿车、乘船过河等方式,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后又采用上述方式,偷越国境回国。被告人黄某先后9次偷越国境、被告人冷某某、邱某某先后8次偷越国境、被告人李某某先后2次偷越国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冷某某、邱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1个月并宣告缓刑,同时并处罚金。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向也


    来源: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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